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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1-18 11:25:56.0 3474瀏覽
財政部會計司發布關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訂草案(征求意見稿)》的通知,本次修訂的內容可關注點頗多,最值得關注的是以
下幾點內容,會計們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:
(1)不再單獨談電子計算機核算;
(2)對電子會計憑證(如電子發票)和紙質會計憑證的電子影像件予以了規定,與時俱進;
(3)刪除了“第三章 公司、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”,修訂做了更原則性的規定;
(4)對代理記帳做了較多的規定,原《會計法》只提及了1次“代理記賬”,修正后提及了6次?!按碛涃~,是指經批準的機構接受其
他單位委托,代為辦理會計業務事項。",個人將不能從事代理記賬。
(5)新規定對單位財務負責人、會計機構責人(會計主管人員)的備案制度;
(6)明確了對會計人員的誠信管理;
(7)對行業協會(會計人員、會計中介服務機構的自律組織)做了規定,并明確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。
(8) 很大程度增加了處罰的力度,特別是罰金的額度。比如“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”,原規定的對單位處
罰是3000-50000元,修正后是30000-300000元,增加了5-9倍;對個人的處罰原規定為2000-20000元,修正后是10000-100000元
,增加了4倍。對“偽造、變造會計憑證、會計賬演,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”,單位無違法所得的,最高可到100萬
元以下的罰款。
(9)值得會計人員關注的是,修正后的處罰規定把單位負責人也納入了范圍。比如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的,對“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
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”。
(10)另外,賬本還是帳本?記帳還是記賬?現行的《會計法》用的是“帳”,《會計法》訂用的是賬。